某某公司长期以来拖欠员工加班工资,并通过其他手段强迫员工自动离职,我方了解到后,积极为吴某某提供法律帮助,为确保吴某某的合法利益,我方为其提供通过先确定劳动拖欠工资的事实,再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, 2019年5月29日,吴某某以某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,书面通知某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,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2019年5月31日,吴某某向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,请求裁决某某公司:1、支付经济补偿51600元;2、支付2019年3月工资差额672.16元、4月工资2700元、5月工资2465元。2019年7月12日,该委作出宁劳人仲案字[2019]第1160号裁决:一、某某公司支付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600元;二、某某公司支付吴某某2019年3月工资差额197.70元、2019年4月工资差额709.93元、2019年5月工资1475.47元。最终得到法律支持,吴某获得经济补偿金。